诈骗者,电视剧,收益率
2024年春节档电影总票房达80余亿元,总观影人次1.63亿。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影视投资的行列中。然而,多数人只看到影视行业的光鲜亮丽,却不知影视投资的复杂性。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月25日公布的一起案例中,有人就因轻信别人投资电视剧项目可获14%年化收益率,结果被诈骗900万元,诈骗者也因此获刑13年。
2008年,魏某从北京某大学影视节目制作专业毕业,后进入影视行业。
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经魏某介绍,运作投资电视剧,并于2年后按时收回本息。有了此次成功合作,这家公司对魏某愈加信任。
2016年10月,魏某称,其正在为某电视剧项目拉投资,享有该剧5%版权及衍生权利,吸引这家公司再次投资。
为证明其为该电视剧权益投资方,魏某向单位提供了其与制作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当月,魏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该电视剧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投资900万元,按照其投资款14%的年化收益率计算一次性收益,回款期18个月,且以该电视剧不少于5%的完整版权为担保。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公司分三次向魏某转账付款900万元,履行了协议。魏某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也向公司提交了加盖电视剧制作公司印章的确认函。
然而,首期投资款于2018年4月到期后,魏某未按约定还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6月,公司了解到,虽然该电视剧项目确实存在,但魏某提供的合同书并非电视剧制作公司真实签署,合同书、确认函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其公司也从未收到魏某支付的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法治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虽然“影视投资”诈骗名称新颖,但实际上也属于诈骗类侵财犯罪,与其他诈骗犯罪没有本质区别,即骗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钱财。
常见的套路是骗子自称是电影的联合出品人,并且有转让电影的权利,以“高回报”“低风险”“有影视公司内幕信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进行巨额投资。
因此,普通投资者一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他人的投资建议,对于自己不熟悉、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谨慎投资,避免上当。二要在投资前确认好相关项目信息,例如是否来自于官方授权,有无版权及拍摄许可证,项目或相关公司有无不良记录或纠纷等,在做好尽职调查、核对相关信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避免给自身带来损失。三要在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项目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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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投资电视剧年化收益率14% ?宣称为电视剧拉投资诈骗900万 诈骗者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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