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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1人死亡,山东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02-26 20:42来源:界面新闻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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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山东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图为事发现场(资料图)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泰安东平“9·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东平县东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肇事车辆(鲁J00202D)驾驶员、东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等5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东平县佛山中学副校级干部、佛山中学校长等2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建议对东原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成东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泰安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据央视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9月3日7时27分,山东省东平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公交公司接送学生的车辆行至东平县须昌路丁字路口时,失控造成路边家长和学生24人受伤。共造成11人死亡(其中家长6人、学生5人)、1人危重、12人生命体征平稳。肇事驾驶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以下为调查报告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2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技术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泰安东平“9·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孟宪全,群众,东平县东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肇事车辆(鲁J00202D)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9月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8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赵方忠,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敬勇,群众,东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渊甫,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林锋,群众,东原公司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7人)

1.张古国,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副校级干部,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潘国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校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苏友金,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赵相辉,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持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吴同坚,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分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孙常林,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高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科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9.乔立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10.刘顺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科研中心副科级干部,负责包保佛山中学。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卢家山,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基础教育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董在龙,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东平县教育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贾圣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4.王雪亭,中共党员,泰安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朱宗操,中共党员,泰安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16.宋超,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所长、主持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姜景桥,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8.戚甫才,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9.李保华,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济侦查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0.孙延平,中共党员,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支队。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21.李栋,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2.周生军,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3.米厚章,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梯门镇党委书记,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4.乔强,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5.史鑫,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6.徐立勇,中共党员,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27.马焕军,中共党员,东平县委书记。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1家)

对东原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东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泰安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泰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泰安市要组织东平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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