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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药老人面临620万元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不予适用“十倍赔偿”

2024-10-11 08:38来源:封面新闻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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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年近八旬老人涉嫌一起销售假药案,其家人也参与其中,在面临高达620多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时,检察机关却提出不予适用惩罚性赔偿……

9月30日上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之光 正义有我”全市检察机关首届办案故事讲述会活动。来自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曾星,以《0与620万的惩罚抉择》为题,讲述了上述案件的办案经过。

售卖假药老人面临620万元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不予适用“十倍赔偿”(图1)

图为活动现场

销售假药 老人面临620多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时间回溯到2020年,家住资阳市雁江区的刘奶奶,平日里爱到家附近的广场和其他老年人闲聊,谈论怎样调养身体。一天,刘奶奶讲到自己因为腰椎间盘突出腰一直痛,吃过很多药,也试过很多民间药方都不管用时,另一位老人说她在吃一种中药“九龍中药丸”,效果很不错,可以给其试一试。

于是,刘奶奶拿到一包没吃完的“九龍中药丸”,回家吃了一段时间后,感觉这个药很有效果,腰没有以前疼了。随后,她通过包装袋上的电话联系上了卖家陈某购买。因为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现身说法,一些老人听后,就向刘奶奶提出要购买该药,此后她开始转卖“九龍中药丸”。

为了更好地销售,刘奶奶购药后,将包装袋上的联系电话替换成自己的。渐渐地,不仅周边的一些人找她买药,市内、省内、省外都有人联系。为此,刘奶奶开始安排其女儿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外孙女李某某帮其向买家送或邮寄药。经查,刘奶奶销售“九龍中药丸”的时间长达两年多,销售金额共计629500元,赚取差价146000元。

售卖假药老人面临620万元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不予适用“十倍赔偿”(图2)

刘奶奶销售“九龍中药丸”的时间长达两年多,其赚取差价146000元(网络图)

经查明,“九龍中药丸”是由抗骨增生、地塞米松、腰痛片等十余种药物与冰片、茴香、面粉等物品制成。经鉴定,在“九龍中药丸”中检出阿司匹林等化学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系假药。

这样一来,刘婆婆一家不仅面临高达125万多元的刑事罚金,而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可能面临赔偿价款10倍,也就是高达620多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售卖假药老人面临620万元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不予适用“十倍赔偿”(图3)

曾星讲述处理案件细节

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

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适用10倍赔偿

“第一次与她见面时,她的嘴角微微向下,没有什么血色,眼睛略显浑浊,眼神中透露出一丝不易察觉的疲惫和忧伤。”曾星提到,当时他告知刘奶奶,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可能面临最少3年的有期徒刑,而且不仅要罚很多钱,可能还要赔很多钱。“她听到后,一时有些不知所措,连简单的交谈也变得断断续续。我那时觉得这就是犯罪嫌疑人正常的悔罪表现。”

通过走访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刘婆婆没有收入来源,全靠子女赡养,但其子女也都没有固定的工作,一家经济困难,这也是刘婆婆要“以药养药”的原因。

“此时的我内心多了一丝疑惑:在这个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真的合乎情理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又是什么呢?”曾星说道。

根据最高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相关要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雁之翼”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认为,办理该类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能搞“一刀切”,本案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来看,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更为适宜。

曾星解释说,本案中,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刘奶奶等四人将被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该刑事处罚足以对其及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其次,根据走访实际情况来看,涉案四人明显不具备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能力,即使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惩罚性赔偿金也难以执行到位,这不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后,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还召开公开听证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与会人员表达了不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依据,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同意。

2023年4月,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判决,被告人刘某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26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46400元,并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召回已销售的“九龍中药丸”。此外,刘某华的儿子、女儿、孙女,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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