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多处,深度,错误
记者/ 李东 实习记者/ 黎桃菲 关雯心
编辑/ 石爱华
“合同诈骗案”的一审判决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
3月2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庭审中,一位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引用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一段内容:一企业欠另一企业1000多万元,其中一笔借款为5735019.54元。
但辩护人发现,这一借款数额,在一审判决书中的原文是“借款5735019.54万元”。辩护人当庭指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多出来的一个“万”字,直接将借款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
休庭后,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再次仔细翻阅了一审判决书,在未完全统计的情况下,他们在一审判决书里发现了110处错误。
因多了一个“万”字,判决书中的借款金额从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
一字之差,涉案金额翻万倍
在绍兴中院的法庭上,指出一审判决书有错误的是当事人何华芳的辩护人,他在二审时介入案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30日,何华芳与严胜军、郦艺被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指控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诸暨市检察院还指控方东标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1年8月2日,诸暨市检察院正式立案受理。
因诉辩双方争议较大,诸暨法院于2021年8月、2022年7月两次召开庭前会议,重点讨论何华芳涉案证据情况及案件程序问题。2022年7月10日,法院决定对何华芳分案处理。
因此,这个有4名被告人同时受审的刑事案件,出现两份判决书。其中一份是以严胜军、郦艺、方东标为被告人,案号是(2021)浙0681刑初904号;另一份以何华芳为被告人,案号是(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
两份判决书均在2023年3月30日由诸暨法院作出。因严胜军、何华芳、方东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1日,案件二审在绍兴中院开庭。二审庭审时,案件合并,4被告人同庭受审。庭审分多次进行,2024年3月21日,庭审进入质证阶段。
何华芳的二审辩护人告诉北青深一度,他没有参与一审庭审,没细看过一审判决书。二审庭审中,质证时,他引用了一审判决书上的借款数额。他原本以为是自己看错了,查看一审判决书发现,原文就是“借款5735019.54万元”。
休庭后,何华芳家属与辩护人一起细看一审判决书,发现了更多错误。
图为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内容:“平房”应为“平方”、“博源矿业”应为“勃源矿业”,类似错误在判决书中出现100多处
两份判决书错误均超100处
以何华芳为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北青深一度统计发现,这份判决书中的错误大致可分为4大类。
最多的一类错误,涉及企业名字、当事人名字、证人证言字词错误等,约85处。
判决书提到“贵州陈建玲……”,其中“陈建玲”应为“陈建麟”;判决书中“严胜自己还是开宝马740 ……”,其中“严胜”应为“严胜军”。
判决书中,程长川的证言中提到“宣城公司”,实际企业名称简称为“宣丞公司”;判决书记载“北京大学的700万加35万余元利息”,综合判决书全文,此处的“北京大学”实际应为“北京交通大学”。另外,判决书第175页、第176页、第238页中,“青海勃源矿业有限公司”多次被错写为“青海博源”。
证人证言中,约出现42处词语错误。如判决书中提到:“《股权转让协议》(首席而被抓2019年1月24日……)”。此处的“首席而被抓”实际上是“手写备注”;又如判决书记载:“诸暨对比其他城市,虽然市政府给的正常可以…….”,此处的“正常”应为“政策”;“背景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中的“背景”应为“北京”。
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还提到,判决书中的另一类错误是,多字、少字使句子存在语病等情况。
如判决书第260页第2段第5行,记载内容为:“原被告人达成协议”,此段表述的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被告”,多出一个“人”字。
判决书第57页倒数第9行,记载内容为“2017年12底”,实际是指“2017年12月底”,少写了一个“月”字。
第三类错误,是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与证据原文内容不符。此类错误约有7处。
如判决书第172页第5段第2行,记载内容为:“另一份协议书为2018年10月11日严胜军发送给王勇民,该份《合作协议书》无印章”。实际证据内容显示,此处的“合作协议书”应为“股权收购意向书”。
第四类是数字单位错误,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处。如判决书第130页倒数第4行,记载内容为:“文成城欠公司总共是1000多万元,其中一笔是借款5735019.54万元…….”多出一个“万”字。
何华芳家属告诉深一度,在这份311页的判决书中,他们发现了至少110处类似错误。
关于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的判决书,案载的两名辩护人称,全文共出现114处错误。
图为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内容:“首席而被抓”应为“手写备注”
层层把关之下出现的错误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23年11月,我国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推行“阅核制”,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础上,强化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曾公开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
报道还指出,“阅核制”的本质要求就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权责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
记者发现,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就两份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深一度记者联系诸暨法院院长陈 键,对方称正在开会,随后挂断电话,就此情况暂时没有回复。
据多位原法官及现任法官向深一度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判决书草稿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
诸暨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显示,审判长均为戴金飞。根据诸暨法院官方发布的消息,2021年戴金飞作为诸暨市“十佳政法干警”获得表彰,2022、2023连续两年度获诸暨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戴金飞现任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深一度记者拨打戴金飞电话,他称此案情况已跟院领导汇报,事情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经过综合办公室。
诸暨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记载,审判员是边粉芳。根据诸暨法院官方发布的消息,边粉芳2020年、2021年、2022年均在诸暨法院年度总结大会上获得表彰。 深一度记者联系边粉芳询问情况,她表示不知道后挂断电话。
诸暨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向深一度记者表示,具体情况正在调查核实,有些事情涉及到内部审判情况,不方便在电话上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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