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效果如何?
家暴受害者如果以“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由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司法裁判的基本情况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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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答这些疑问,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以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为主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辅助,选取了一审民事判决书1014份进行大数据分析,试图回答这些令人关心的问题。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中,千千律所发现:女性仍是家庭暴力的维权主体、而年轻女性更是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少受害人都经历过多次家暴;而当她们申请赔偿时,得到的支持却远远不足……
对案件情况分析发现——
1. 女性仍是因家庭暴力使用法律进行维权的主体
在本次选取的1014份判决书中,除去40份性别未知的样本,女性原告937人(92.4%),男性原告37人(3.6%)。因家庭暴力而拿起法律维权的主要还是女性。
2. 因家庭暴力走上法庭的原告随着年龄增加而递减
除去216份年龄未知的样本,原告最集中的三个年龄段是:30-39岁(36.1%),40-49岁(21.8%),50-59岁(12.2%)。除去20-29年龄段,因家庭暴力而走上法庭的原告随着年龄增加而递减。
3.三类案件中,自述遭遇多次家暴的比例分别为55%、75%、83%
75%的原告在多次(多于两次)遭遇家暴之后提出离婚;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多次遭遇家暴的比例为8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纠纷中这一比例是55%。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纠纷在三类中比例最低,因该类案件中暴力往往一次或两次就已经造成严重的伤残后果。
4. 殴打和辱骂仍然是各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暴力方式
在判决书能够辨析出来的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描述中,各类案件出现频率最多的是殴打和辱骂。
5.健康权纠纷原告举证较为充分,其他案件原告举证仍显不足,来自警方和医院提供的证据占比最大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最多的为家庭暴力出警察记录(13%),其次为照片(含伤情、现场等,11%)、医院出具的证据(如门诊报告单等,9%)。
在76份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能够提交家庭暴力相关证据的有51人(67%),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证据提交情况不详)的有25人(3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有92名(98%)原告提交一定证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占比最高,为85%。其次为警方出警记录或询问笔录(51%)和伤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50%),再次为法院出具的证明,如判决书、调解笔录等(23%)。
6.家庭暴力总体认定比例偏低
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有54件被法院认定了家暴(6%),有41%的法官未对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回应。在未认定家暴的情形中,有248件(29%)认定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其余依次为证据不足(14%)、认定殴打(5%)、认定互殴(4%)和认定存在恐吓威胁(不到1%)。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认定家暴的只有10件(13%);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部分提及家暴的有15件(16%)。
我们的发现——
1. 涉家暴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的约8%,得到支持的占比17.6%,占全部原告仅1.4%,人均得到赔偿数额为27155元。
2.82%的离婚损害赔偿被驳回,2/3的原告得到的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伤害后果更为严重,但人均支持金额不足主张金额的一半,面临很多法律设置的门槛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人均80886元,最终得到支持的金额为人均34405元,支持比例为42.5%。法律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以上各项均只有约五分之一的原告能获得全额支持。
我们以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为重点加以分析。
(1)以医疗费为代表的相关赔偿驳回情况
证据不足/证据证明力不足是医疗费未获完全支持的主要原因,占比50.77%;法院主动判决被告只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有10例(15.58%);法院裁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9例(13.85%);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有6例(9.23%);法院认为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的5例(7.69%);法院裁定原告诉求标的过高进行调整的有2例(3.08%)。
正如我们时常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看到“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一样,在因家暴导致的人身权受损的侵权案件中,“双方均有过错”也是一个很常见的表述,即便原告与被告受到的伤害完全不成比例,法院依然认定原告“遇事不能冷静”、“没有妥善解决冲突”,因而判处被告只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的部分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
在94份判决书中,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的有52人,得到全额支持的仅有两人。被驳回的43人中,因证据不足或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有13例(30.23%);因程序问题而被驳回的有9例(20.93%);诉讼标的过高进行调整的有6例(13.95%);被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有5例(11.63%);法院认为被告已受刑事处分、因此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的有4例(9.3%);双方均有过错和伤害未达到赔偿标准的各3人。
我们的建议——
依据数据分析,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在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性别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加大对家暴施暴人惩治力度,完善对家暴受害人、相关救助人员、处理人员和办案法官人身保护措施的同时,从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考虑适时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要注意明确如下关键问题:
(1)加强证据的固定: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伤情诊断意见出具(需要跟公安部一起商讨确定,加强联动协调),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中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证明材料,加强证据的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2)明确家庭暴力司法定义: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的界限,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模糊问题;考虑与国际前言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3)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加强法官的自主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调取资料或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举证认证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可向法院书面申请,请求其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事实存疑时,法院也可以自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2.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纳入法官业务培训范畴,不断提高法官对家暴本质和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实操审理技能,避免“双方都有过错”等苛责受害者的情况出现。
3.针对恶性家暴刑事案件(比如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在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打开一个小口子的基础上,考虑更多的支持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这种做法既能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民事法律规定上的一致性,也能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注到家暴受害者的精神保障问题。
4.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考虑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在家庭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其所遭受的健康权侵害纠纷,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民事赔偿项目中应保障足额、充分支持,不应因苛责受害人而产生不合理的责任分配。对于精神或心理创伤,除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应当精神和心理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助其恢复生活。
5.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制,比如效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家暴损害赔偿作为独立案由确立,而不必再依附于离婚等关联诉讼;加大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甚至可以考虑设置精神损害的最低赔偿限额。
幸福的家庭是没有家庭暴力的家庭。天下无暴,是每个家庭最良好的心愿。专家、学者、司法界与社会各界同仁一起携手,相信没有暴力的未来会早日到来!
本文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研究产出。
本文为报告的主体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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