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西宁市社保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了让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尽快拿到新增养老金,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正在紧张开展调待工作,调待工作将于9日完成,10日起我市退休人员可陆续通过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1月至7月新增养老金。8月起按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月正常发放。
据悉,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西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第13次连调,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2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待遇。我省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19元,调整幅度5.5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4元,幅度6.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70元,幅度4.41%。此次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为了让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尽快拿到新增养老金,市社保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调整养老金待遇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前做好了为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各项准备工作,制订了具体方案,组织人员加班加点,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发放的前期基金测算、调整待遇系统程序开发等每个工作环节做了具体安排和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这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在9日前完成调整工作,10日开始通过养老金代发银行将新增的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位退休人员手中。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按青人社厅发(2017)88号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定额调整
(含按133、191号文参保的退休人员)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按养老金水平调整建国前老工人高龄人员倾斜退休(职)人员自然条件艰苦津贴缴费年限15年以上
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加331元取暖费)的2%调整(保留到元)高于32元的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加331元取暖费)的2%调整 (保留到元)低于等于32元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 3号)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职)人员30元15元工龄*3元45月基本养老金*2%32元124元10元30元50元70元说明: 1.调整养老金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的基数是指按本人2016年12月养老金再加331元取暖费之和的2%调整增加,低于32元的按32元调整。(四舍五入到元)。3.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4.对退休(职)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5.增资程序:由管理单位考取U盘打印《调整养老金花名册》进行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若有调整错误的由管理单位携带更改依据和《纠错表》进行更改, 《增资花名册》一式两份,经审核盖章后社保经办机构和管理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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