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新生儿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其他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标服务设施费用、特需服务费用、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和卫计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不得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比例支付;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支付;个人负担在8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苯丙酮尿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特别声明:本文为城市头条城市号作者或机构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城市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城市头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版权声明:版权归著作权人,转载仅限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来源标注错误侵害了您的权利,请来邮件通知删除,一起成长谢谢
欢迎加入:直播号,开启无限创作!一个敢纰漏真实事件,说真话的创作分享平台,一个原则:只要真实,不怕事大,有线索就报料吧!申请城市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mp.chengshitouti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