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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 “停照”司机驾车撞伤人被判刑

2018-08-22 09:51来源:编辑:News_值班编辑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吕海菲 汪冬泉)驾照被停止使用的王某驾车撞人后逃逸,还找妻子顶包。昨天,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案特别之处在于:“超分、停止使用”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的“无驾驶资格”。对此,法官做出明确解释。

  2016年9月16日19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倒被害人原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原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指使其妻子张某冒名顶替肇事驾驶人。警方查明事实后认定: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期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赔偿原某经济损失107.5万元,原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法院在对王某定罪中,并未依据其“停照”期间驾车这一情形,而是依据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同时,王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某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超分、停止使用”不构成刑法上的“无驾驶资格”

  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其中牵涉一个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决定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当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时,行为人驾车造成事故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无驾驶资格”?

  关于“驾驶资格”,刑法司法解释中有对于行为人“无驾驶资格”的规定,道交法规定中使用的相关名称是“无证驾驶”“吊销”“暂扣”驾驶证件等,由于用语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

  其中,道交法实施条例对于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此表述: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等其他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官认为,无驾驶资格,从字面上理解是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基本条件,包括自始至终未取得驾驶证、在取得驾驶证后被注销仍驾驶机动车、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等情形,除了特殊情况,驾驶资格基本上都是不可恢复的。而不得驾驶机动车则是由于行为人出现了某种违法的情形,被给予的某种处罚,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取回驾驶证的。因此,二者在所发生的原因上、是否具有可恢复性等方面是存在显著区别的。所以,“无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

  另外,法官指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从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对“无驾驶资格”也需要限制理解,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解,即在暂扣驾驶证期间证件还是有效力,仅在被处罚的期限内不能驾驶车辆,期限届满,驾驶证所有人权利恢复。具体到本案,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虽处于“超分、停止使用”,但其仍具有驾驶资格,由此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还需要指出的是,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这一违法行为,法院虽未将该违法行为置于刑法的评价之内,但公安机关可将该违法行为纳入行政违法的范畴继续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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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出行遇事故 保险公司得理赔

  北京日报讯(记者 王天淇)顺风车在行程中遇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市三中院法官提示,顺风车不具有商业用途,如遇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

  顺风车车主李某经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承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在行程中车辆不慎与路中心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左侧及左前车轮损坏、路中心护栏损坏四片,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涉诉车辆出险时从事运营行为,李某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拒绝理赔。双方诉上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市三中院二审又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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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停照”司机驾车撞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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