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影视行业蓬勃发展
电视剧的收视率屡创新高
市场发展显示出良好态势
许多人从中看到了“钱景”
纷纷投资影视行业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
调撤了一起巨额播放费纠纷
A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求依法撤销B公司和C公司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B、C公司于2014年、2019年先后签订两份《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按约定B公司应支付C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880万元。2021年6月10日,B、C 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其在某卫视台的1693余万元的播映费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截至A公司上诉,某卫视台已向C公司支付了480多万元。
那这又与A公司有什么关系?
原来该电视剧系A公司拍摄
2019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按约定B公司应支付A公司投资本金及利润6720万元。电视剧拍摄完毕后,B公司将播映权许可给某卫视台使用,播映许可费2420万元,分期支付。
2021年
因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 A公司向北京某法院起诉。2021年12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投资款、收益、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等款项。A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依申请冻结了B公司在某卫视台的播映费债权1693余万元。
某卫视台提出异议
表示该笔播映费债权
B公司已转让给了C公司
A公司认为此行为
减损了B公司的责任财产
损害了其债权的实现
法庭经审理认为,B、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北京某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双方不存在恶意转让的主观故意。虽然B公司转让的债权数额高于其应付C公司的款项数额,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C公司收到某卫视台支付的款项超过B公司应付款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B公司,是等价有偿的转让,不应当撤销。
但因某卫视台提出异议
北京某法院的执行案件
无法继续执行该笔债权
该播映费债权被冻结
某卫视台拒绝再向C公司付款
A公司和C公司债权的实现
均面临程序上的障碍
为切实化解企业纠纷
优化影视投资环境
承办法官主动对三家公司
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从平等保障债权的实现出发,协调A公司给C公司开具了400余万元的第三方付款保函。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三家公司达成债权分配协议:三方一致确认了某卫视台欠B公司的播映许可费的数额和付款期限,并约定上述播映许可费在北京某法院执行到位后由A公司直接收取,之后按B公司的欠款比例,由A公司和C公司进行分配。
三家公司向北京某法院递交了三方和解协议,并向某卫视台发出了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的三方声明。
北京某法院的执行案件
得以继续执行
A公司向天津自贸区法院
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京津两地案件均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B公司基于欠C公司播映费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也约定了C公司应返还B公司其超收的播映费,但是该行为明显使B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降低,影响了A公司债权的实现,本案抓住该关键点,全面衡量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交易秩序和公平正当理念,促成了三方就债权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
此次涉京津两地案件的协同调撤,加强了京津两地司法协作,优化了影视投资环境。也提示债务人应诚信经营,合理利用投资人投资,谨慎防控影视拍摄、播映费收回等核心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合力营造京津冀区域健康有序、富有活力的影视投资市场。
END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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