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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据岳麓区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雨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此前报道:“女孩遭三角尺打破头骨”案,涉事教师当庭翻供
8月16日,“长沙9岁女生被老师用三角尺砸成重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极目新闻记者从参与庭审的人士处了解到,庭审中,涉事老师宋某明当庭翻供,称做假动作时因为脱手导致三角尺砸伤学生,表示自己非常难过,并对受害人晨晨(化名)家属表示道歉。目前,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
记者获得的一份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明是长沙博才梅溪湖小学在编教师,负责2003班的课后服务。
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来到长沙市博才梅溪湖学校南校区宏利楼一楼四年级2003班教室,发现教室内30余名学生一直在吵闹,经宋某明提醒后部分学生仍未改正。其中,一名学生因为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没收,一直央求宋某明返还。
宋某明持教鞭要求该同学返回座位,但该同学返回座位后仍与宋某明进行理论。加上其他学生吵闹,宋某明持教鞭在讲台上敲了几下后便走出了教室。
不久后,宋某明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以震慑学生。随后,宋某明将教室内放置的一白色硬塑料三角形教学尺子折断后,用力将半截尺子砸向前述玩娃娃的同学所在方位。尺子最终砸到了坐在前排的刘某某(晨晨)额头,导致其当场流血不止。宋某明立即将刘某某送到校医处进行处理。因伤势严重,晨晨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名参与庭审的人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被告人宋某明到庭时,身穿短袖体恤和蓝色背心,下身穿灰色短裤和拖鞋。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宋某明的伤害行为是否故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人宋某明辩称,事发时,自己为了震慑吵闹的学生,拿出三角尺做扔出的假动作,三角尺脱手导致砸伤晨晨。他推翻了其此前在公安机关做的主动朝晨晨扔三角尺的笔录内容。宋某明称学生受伤他很难过,同时对晨晨和家属表示道歉。
公诉机关则认为,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宋某明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建议量刑6至8年。该案经过8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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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9岁女孩被老师用三角尺打碎头骨案"一审宣判 涉事老师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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