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这一条例,也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悉,上述条例创设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办负责制。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上述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条例还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另外,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同时,上述条例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 十八腔视频,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上述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首席记者 赵云龙)
原标题: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出炉 发现家暴要及时报案否则将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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