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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万元找人安排工作泡汤,这笔辛苦费该不该退?

2017-08-09 18:48来源:编辑:News_轩皓

为了给儿子找一个好工作,蒋先生找到熟人帮忙,并承诺先付1.5万元的辛苦费,事成后再付1.5万元。然而,钱给了,工作却泡汤了。蒋先生认为1.5万元的辛苦费花得不值,将熟人告上法庭想讨回。近日,忠县法院判决,工作没成,这笔辛苦费理应退还。

去年3月,为了给儿子找到一个体面的工作,家住渝北区的蒋先生就找到人脉比较广的罗女士帮忙介绍,经过双方协商,并在渝北区黄泥磅一茶楼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罗女士在一个月之内为蒋先生的儿子小蒋安排在重庆江北机场工作,如果小蒋能进江北机场工作,蒋先生就支付罗女士3万元,在签协议当天,蒋先生向罗女士给了1.5万元的订金。

蒋先生称,自己多次要求罗女士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但至今其儿子未能进江北机场工作,为此,蒋先生要求罗女士返还订金,但罗女士不予理睬。

被告罗女士就住在忠县。开庭当天她并未到庭辩驳。承办法官打电话给罗女士询问。罗女士承认收到了蒋先生打的1.5万元,但她是诚心为蒋先生的儿子安排工作,不存在骗钱,她是比照3万元开支和花费的,她认为实际花费已经超出蒋先生所支付的1.5万元,不应该退钱给蒋先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由蒋先生与罗女士达成协议,经罗女士为小蒋安排重庆市江北机场工作,协商由蒋先生支付罗女士3万元。先给1.5万元订金。如小蒋自愿不去,订金不退还。如未安排进去,退回全部订金。(即日起一个月之内安排好工作)….”。

之后,小蒋通过电子邮箱向罗女士发送了简历,并参加了一次机场某航空公司的接电话坐席面试,但未成功。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罗女士介绍工作不成,应当退还蒋先生1.5万元。

近日,忠县法院判决,由罗女士退还蒋先生1.5万元。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原标题:花1.5万元找人安排工作泡汤 这笔辛苦费该不该退?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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